普及心肺复苏急救要从立法免责开始
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TO),美国心脏协会(AHA)的调查,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CPR培训,普及心肺复苏模拟人训练,是提高全民CPR普及率的关键。学生群体更容易学习和掌握CPR技能,并且在危急状态下更愿意执行心肺复苏术,培养学生更有利于心肺复苏术的广泛传播 。学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,普及CPR知识技能,不仅能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,还能“以点带面”,提高我国广大居民对心脏骤停及CPR的急救意识和急救能力,节约大量的医疗卫生资源,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。我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,将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提到日程上来。心脏骤停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都有可能发生,其最终愿望就是使第一目击居民,可以第一时间做出急救反应,尽最大的努力挽救患者的生命。因此提高我国居民心肺复苏的公众意识和CPR培训应成为改善心脏骤停生存率的核心任务。社会各方应该共同努力,一起探索出一个适合中国人自己的急救之路。
上海曾经做过一项对12000名市民的调查显示,面临突发情况需要急救时:74%的人选择报警,18.4%的人选择大声呼救,96.3%的人完全寄希望于医生。
欧美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启动公众急救培训计划,推广较为普遍。目前已构建起囊括家庭、学校、公共场所在内的第一目击者施救网络。美国西雅图是最早开展公众心肺复苏培训的城市,医院外心脏骤停抢救成功率远高于美国的国家平均水平。法国的急救培训普及率为其总人口的40%,德国高达80%,美国每4人中就有1人接受过急救常识培训。
反观国内,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数据,2011-2015年全国接受红十字会系统救护培训的人员1900万人,进而推算出我国群众性救护培训的普及率达到1.5%左右。实际上,群众受过急救培训的比例还不到1%,市民的急救知识与技能的相对匮乏,极大限制了院前急救的抢救成功率。
比起“不会救”,更大的问题在于“不敢救”。
目前,中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急救法,来规定应急救护中造成的后果责任由谁来负。甚至仅仅从AED设备的配备与使用遇到的困境中,就能看出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缺失。
美国在1995年就立法展开了“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”计划,它是一项在公共场所安置AED,并鼓励普通大众等非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从而能随时使用AED的普及计划。此外,美国还有《好撒玛利亚人法》(俗称“好人法”)来保护每一位施救者。它包含了两个原则:一是义务救助原则,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,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;二是免责原则,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,给予责任上的赦免,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。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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